近年來,越南經濟迅速發(fā)展,加上很多企業(yè)追求更低廉的勞動力成本,將工廠轉移到有豐富勞動力的東南亞國家,為了拓展業(yè)務不少企業(yè)選擇在越南注冊公司,根據(jù)卓信代辦越南公司的經營一般是不建議個人持有越南公司的。
圖片來源:攝圖網
越南公司不建議個人持有原因
第一,資金的一個操作會受到限制,中國不允許個人境外投資,利用個人賬戶往外打錢是受限制的。
第二,越南公司獲得的利潤返回不方便且不安全。如果個人賬戶收到大量的外幣,外管局一定會追蹤資金的來源。
第三是無法規(guī)避個稅,越南公司利潤返還給個人,超過一定的金額,越南的稅務局會收取20%左右的股息。
國外公司/ 個人不管以何種方式在越南投資設立工廠、公司,均可采用以下三種方式操作:
1). 以國外公司、個人名義直接設立;
2). 透過一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(單層控股);
3). 透過兩家控股公司間接設立(雙層控股)
目前大多數(shù)外商都采用第2、3種方式在越南或國外投資,以便母公司稅務上的規(guī)劃。透過控股公司可達成以下優(yōu)勢:
1. 盈余保留無限期(臺灣公司需預先課稅10%,匯回時再另行抵扣 ,以便往后海外轉投資;
2. 有限責任,可免除母公司海外法律訴訟、債務限制甚至民事刑事責任的無限擴大。
如采一家控股公司控股,一旦處分海外資產,需列入母公司所得立即稅簽課稅。如采兩家控股公司控股,則可用第二層投資越南的控股公司做買賣,將利得盈余暫時保留于第一層控股公司,就無立即在國內列入利得繳稅問題,或由第一層控股公司直接再將利得匯回母公司,如雙重水庫作調控收放自由。如按第1種方式投資,國外母公司、個人將直接暴露在不可預測的海外風險中,且需面臨雙重課稅問題。故建議盡量使用雙層控股。對臺商來說,應對最低稅賦開征,運用境外雙控股的投資架構將是最理想的稅務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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